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
拍卖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
在我国,强制拍卖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拍
卖被执行财产,并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被执行财产,是拍卖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强制拍卖的特点:
(一)国家强制性
(二)标的的非自有性
(三)主体的特定性
(四)目的的利他性
(五)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和拍卖人,即
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它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活动的启动、进行、中止和终结。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并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
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强制拍卖标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1、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强制拍卖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但有两
种法定情形可以除外;
2、未经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拍卖;
3、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