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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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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评估

       

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

 

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

 

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

 

[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

 

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

 

实地三者一致。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

 

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

 

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

 

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

 

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

 

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

 

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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