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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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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中必须分清的三个概念――偷税、避税、节税。有关于偷漏税的定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 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

 

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的 “ 两免二减半 ” 的税

 

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

 

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 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

 

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节税是指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

 

求, 以合法方式减少企业的税负的行为。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其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符合税收优惠

 

政策的制定精神。 

  在我国的税收理论及实践中,目前广泛赞同税收筹划等同于节税的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有关税

务筹划书籍及中国税务报中,很明确的把税收筹划 定义为 “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

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 “ 节税 ”的税收利益 ” 。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

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 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

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以下我们从不

同 方面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l 利用坏帐损失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预缴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l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

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 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

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 旧,

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

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

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 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

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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