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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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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合作开发协议;

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资料);

 

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0.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11.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

1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1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4.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1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1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

17.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

18.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19.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20.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21.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

据;

22.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

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23.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4.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

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

2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6.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27.银行明细对账单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

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

28.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29.合作开发协议;

30.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31.“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

32.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

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

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

八项资料。

 

确认税款计算的有关资料

3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34.记录税款计算过程的有关资料;

35.已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

36.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清算申报的有关资料

37.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38.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39.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40.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41.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4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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